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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兴)食药监食罚〔2016〕120125号
案件名称: 北京顺兴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与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 北京顺兴葡萄酒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 刘志明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北京顺兴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与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的食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 bet28365体育在线--2016-5-16
救济渠道 如不服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不服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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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链接: 首都之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北京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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