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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顺食药监食罚2016150030
案件名称: 北京荣达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 北京荣达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110106013633166
法定代表人: 杨荣发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2016年04月13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杨镇木燕路北京荣达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北京市城市学院二期宿舍楼工程的工地食堂检查发现,当事人开办的工地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原料有:碗11个、炒勺1个、菜刀1把、盆1个、深井碘盐6袋。经调查核实,该公司食堂自2016年04月12日至2016年04月13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食堂面积为50平方米,就餐人数为170,餐标为每人每天15元(含早、中餐,无晚餐),因此违法经营期间供餐总价值为5100元,现场发现剩余的原料价值12元,因此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5112元。由于免费为员工供餐,因此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1. 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及原料:碗11个、炒勺1个、菜刀1把、盆1个、深井碘盐6袋;2. 罚款人民币70000.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 2016年5月31日已经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 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5-18
救济渠道 如不服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不服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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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链接: 首都之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北京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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