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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顺)食药监食罚〔2016〕170202号
案件名称: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 北京四季本源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911101133484597872
法定代表人: 蔡锡恺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2015年12月18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馨园一路2号院2幢600号(荣祥广场)检查时发现北京四季本源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有:榨汁机1台、案板1个、菜刀1把,执法人员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进行了扣押。经查,自2015年12月10日至2015年12月18日,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货值金额736元,违法所得736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736元;2.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榨汁机1台、案板1个、菜刀1把;3.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 2016年2月2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 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1-26
救济渠道 如不服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不服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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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链接: 首都之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北京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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