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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3-09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变更许可项目

发布时间: 2015年07月14日

 

许可项目名称: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变更许可项目
编号:38-33-09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3.《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
4.《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5]498号)
5.《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稿)》(京药监发[2006]22号)
6. 《北京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现场验收管理规定(暂行)》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
受理2个工作日
审核12个工作日
复审3个工作日
审定3个工作日
受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变更许可项目由所在区县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
 

办理地点:

行政许可受理单位:bet28365体育在线受理大厅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兴华路清澄名苑南区31号楼行政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10-81296026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条件
企业登陆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2.变更前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1份;
3.变更后的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4.变更后的产品标识、说明书样稿;有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1份;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6.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包括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7.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  授权委托书》。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如无公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3. 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无公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期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依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现场验收管理规定(暂行)》对申请材料和企业现场进行检查。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科室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材料审核
按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现场检查
1.现场监督检查是对企业经营场所按规定进行检查。
2.由市药监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科室组织监督人员2名以上(含2名)对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并签字,企业负责人(或被委托人)应当场签字确认。
(三)审核意见
1.符合标准的,提出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
2.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和理由,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
期限:12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
1.程序符合规定要求;
2.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3.材料审查意见的确认。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科主管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审标准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的意见,将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将申请材料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期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对复审意见的确认,签发审定意见。
岗位责任人: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复审人员出具的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将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核人员。
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核人员。
期限:3个工作日
五、行政许可决定和证件移送
标准:
1.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等上的签字齐全;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文书等符合公文要求;
4.制作的《卫生许可证》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加盖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准确、无误;
5.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须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岗位责任人: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科室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许可的,制作《卫生许可证》。
2.对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
六、送达
标准:
1.携带原《卫生许可证》;凭《受理通知书》发放新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送达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的签字、日期、加盖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准确、无误。
岗位责任人: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达人员
携带原《卫生许可证》,凭《受理通知书》领取新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收回原《卫生许可证》,填写《送达回执》;或通知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期限:10个工作日(为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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