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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3-10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

发布时间: 2015年07月14日

 

许可项目名称: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
编号:38-33-10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3.《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
4.《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5]498号)
5.《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稿)》(京药监发[2006]22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
受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开办由所在区县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
 

办理地点:

行政许可受理单位:bet28365体育在线受理大厅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兴华路清澄名苑南区31号楼行政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10-81296026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条件
企业登陆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2.变更前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1份;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6.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包括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7.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 授权委托书》。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如无公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3. 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无公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
期限:即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材料内容应完整、清晰;
2.依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近一年卫生监督笔录所显示的守法经营情况等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科室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出具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制作《卫生许可证》,内容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无误。
3.对不符合标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期限:即日
三、送达
标准:
及时将核发的《卫生许可证》送交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字、日期、加盖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准确、无误。
岗位责任人:各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达窗口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校核;将新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交与申请人,收回原《卫生许可证》;或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交申请人,同时将原《卫生许可证》交返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期限: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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