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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6-0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发布时间: 2015年07月10日

38-36-0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发布时间: 2013-10-27

 

许可项目名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编号:38-36-04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第七条)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

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的,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登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北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变更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3.《卫生许可证》正本及副本;

4.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的董事会决议或上级单位决定性文件等其他说明性材料的复印件;

5.变更企业名称的,还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如无公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3.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无公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4.核对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5.核对董事会决议或上级单位决定性文件等其他说明性材料,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6.变更企业名称的,核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的有效性。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补正材料通知书》应当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注明日期。

期限:即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材料内容应完整、清晰;

2.交受理办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而后制证。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办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受理办负责人审核意见准确、无误。

3.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提出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制作《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

4.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期限:即日

三、送达

标准:

1.收回原《卫生许可证》正副本;

2.及时将新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正副本送交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字、日期、加盖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准确、无误。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办送达窗口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校核;将新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正副本交与申请人,收回原《卫生许可证》正副本;或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交申请人,同时将原《卫生许可证》正副本交返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期限:即日

办理地点:

行政许可受理地址: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010-83978546/48

                010-83979610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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